人民币跨境(汇款)流动方法简述及合规风险分析(中国-加拿大)
作者:闲猫
第一部分:前言
I.现状说明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对外汇进出一直实行严管制度,普通老百姓和企业想通过资本项目购汇或结汇基本无可能,就经常项目下,外汇管理局也要求各商业银行以“审慎性“原则处理。目前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结汇额度,对于有大额购结汇要求的中国公民或者企业根本就是杯水车薪。这种制度下,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很大一部分人国内人民币出不来,而同时也有很多企业或个人在国外的外汇也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进入中国结汇成人民币。近两年国内银行加强了反洗钱审查,正常的出口收汇款也经常被银行审查半天,甚至可能被退回,结汇尚且如此,购汇就更为麻烦。但困难难不住既聪明又能吃苦的中国人,在长期实践中,发现和发明了多种绕过相关管理制度的方法,同时也衍生出许多相关服务行业,形成独特一种生态圈。
II.按定位和作用,组成人民币跨境进出生态圈的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个类别:
需求方: 1.需要在海外购房或者其它投资的中国移民
2.出国留学或者海外就医 需要大额外汇中国公民
3.需要在国内支付进口货物款项或者支援亲友的移民
4.国外采购大宗货物出口国内或者从事海外代购的业者
中介方: 1.国外所称汇款或者金融公司或者国内称为“地下钱庄”的兑换行
2.做留学或者移民的中介公司
3.房产中介或者律师、会计师一类的中介
通道方: 1.商业银行 2.证券、基金、保险、信托公司
3.某些商户包括赌场、珠宝、地产公司等等 4.某些进出口或者供应链企业
监管方: 1.外汇管理机构 2.反洗钱管理部门 3.其它间接监管方
III. 中国公民或者企业无法通过正常银行系统完成购结汇的原因分析
1.目的不符:一部分人需要外汇的原因就是在国外投资房产和购买大额人身保险产品,但外汇中国管理局政策不允许这两类用途,所以无法向银行说明真实目的。
2.额度不够:个人外汇额度人每年5万美金额度,国外一套房几十万或者一百几十万美金是低配,就是把一家子的年度额度合在一起使用,也是杯水车薪。
3.文件缺失:涉及大额的购结汇需求,银行一定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但现实情形下,很大部分需求无法按银行要求提供对应文件。
4.时效不够-:很多购汇或者结汇需求都约定了付款时限,如果走银行途径,按正常流程审批,无法按时付款。
第二部分:跨境流动方法简述
按以操作(经营)主体来分类,人民币跨境流动方法分为3大类,其中每个类别又有多种办法。
I: 主体为:大型企业、基金、证券公司
- 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 境外放款
- 内保外贷
- 内存外(离岸)贷
- 境外证券投资-(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 离岸基金
- 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 衍生品模式
上面8种业务对主体资信要求非常高,而且一般只能在规定额度内操作,需要商业银行高层级部门配合,也可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备案等程序。一般企业和个人接触少,目前部分项目没有额度或者已经被暂停,所以不予阐述。
II:中介公司自组或者借助通道类(以资金来源通道划分)
- 以香港银行账户外币资金为通道
中介公司以香港为资金中转调度中心,国内形成人民币资金池,进出境资金形成资金对冲。该网络已经形成承接业务、资金调度和操作、国内国外银行账户支持等各功能模块分工合作机制,网络非常成熟和灵活。现在加拿大需要将国内人民币兑换为加元或者美金的客户,一般操作流程为:客户在约定时间按照协议汇率在中国的工作时间以网银转账或者柜台存入中介公司指定人民币账户,外币由香港资金供给方电汇汇出,一般8-12小时可以到账。
- 以加拿大银行账户外币资金为通道
中介公司在加拿大形成外币金池,国内形成人民币资金池,两边资金形成对冲。一般情况下,从中国到加拿大的资金量远大于加拿大回中国的资金数量,中介公司除留存国内支付人民币的群体外币资金,还需从其它渠道包括香港调配余额。以加拿大通道资金支付的操作流程为:客户按照汇款公司要求在中国内地转款人民币,加拿大这边给银行本票或者现金,或者客户在这边交付加币或美元,汇款公司安排国内资金池支付人民币。这种方法下面,具体外币或人民币的到账时间,各汇款公司不尽相同,有的即时到账,有些可能会要几天。
- 利用经常项目下购结汇资金作为通道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但一般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中介利用经常项目下形成的证明文件,购买外汇汇出或者从国外汇入外汇结汇,要特别说明一点,中介公司能够利用的仅仅是富余或缺口额度,不是全部业务行为都可以产生。
A.利用经常项目下的购付汇便利,达成人民币购汇出境的目的
A.01 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关联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A.02 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或者购汇额度:某些特殊企业通过高报进口或者低报出口的方式,将会形成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和或者留存一部分购汇额度。例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自己注册的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再如在某些情况下,部分企业以高报进口高新技术的名义进口,实际付款金额小于在国内购汇的额度,这样就在国内产生了购汇额度留存。近些年,国内跨境电商规模越来越大,但不管是进口跨境电商还是出口跨境电商,都以中小卖家为多,相关进出口行为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很大不同,既有国内支付的需求,也有外汇回国的需求,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与跨境电商或者服务商公司就有了非常良好的配合契合点,大家各取所需。
A.03支付境外服务费:出口企业在国外委托相关服务商处理业务,比如运输、仓储等行为,这样就需要购汇向国外付款,但实际上出口企业已经在国外已经用自己的外汇来源渠道完成了支付,这样这部分额度就可以利用。但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A.04 支付股利 :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将企业利润购汇汇出。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A.05.骗取额度:部分中介公司本身就涉及进出口贸易业务,为了骗取额度,就可能采用高买低卖或者高卖低卖的形式造成对外支付或对内核销的额度空间,也可能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的形式来达成目的。
B:利用经常项目下出口贸易或者服务的结汇便利,达成外汇入境(核销)或者兑换人民币的目的。
该类别的需求群体比较特殊,比如前些年很多地方推出的出口贴息政策,造成业务量猛增,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是这个业务的最终客户。一般情况下,有这类业务需求的群体为:
B.01 有出口业绩申报需在国内做外汇核销的企业 ,这类可以分为3小类。
1:为国内“买单出口”企业做核销 。上面说的出口贴息政策对应的就是这类企业中的一部分
2:为国内可能的“出口骗税”企业做核销 。 目前很多国内地下钱庄被查,就是因为参与了该项业务
3:帮助外汇管制或者外汇短缺国家的客户汇款核销。很多欠发达国家严重缺乏外汇,但贸易量确非常大,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尼日利亚、孟加拉、安哥拉|”都采取了外汇管制,中国企业如果出口货物去那些国家,又需要出口退税,就必须安排中介公司代为核销外汇所缺部分。
B.02 某些特定企业或者个人需要比较大额的人民币在中国投资,但因为特定目的或者时间不想走FED要求不想或者不能外汇管理局审核通道。
4.以USD或其它加密货币为媒介,达成人民币出入中国的目的。
人民币出境的操作模式一般为:中介公司在币安或者其它允许以人民币为法币交易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以C2C模式或场外OTC 模式交易,中介公司将人民币支付给其国内交易对象,取得USDT或其它主流数字货币,后在对应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或者场外OTC 交易,将对应数字货币转为美元、加元等外汇货币。
外汇入境的操作模式一般有两种:1.中介公司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或OTC 模式交易,以美元或其它当地货币购买数字货币,后将数字货币在支持人民币为法币的交易平台上或者OTC方式卖出,境内取得人民币。2.在某些外汇管制国家,中介公司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或OTC 模式交易,以当地货币购买数字货币,后将数字货币在交易平台上或者OTC 卖出,在第三国取得美元或者其它国际主流货币,再将外汇汇入中国境内,达到收款和出口核销的双重目的,这种交易方式以非洲国家尼日利亚最为典型。
III. 个人或者中小企业自己操作
1、个人额度下的蚂蚁搬家
中国外汇管理局允许中国公民个人每年兑换等额 5 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等用途。但如果有海外购房或者其它大额资金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所以只能通过让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收款人境外银行账户。
2.亲朋好友间互转
如果本人在国外,其国外亲朋好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亲朋好友在境外向收款账号支付外币,本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方式,在境内向其亲朋好友朋友支付款项。
3.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
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信用卡授信额度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如果商家接受,出款人可以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境外刷卡。但目前中国外汇管理局不允许信用卡支付购房或购买与人寿相关的保险,商家对外国信用卡的使用也有一定金额限制,消费额度有限。
4.先买后退
使用中国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金条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该种方法理论可行,但需要商家配合,而且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 5-10% 之间,成本太高,即使自己以商户名义自己取得POS机或其它支付通道,发卡行收取的费用也在2%以上,也不经济。另有一种方法,就是可以去赌场,先刷卡取得筹码,后面再换回现金,但这种情况也要看赌场具体规定,有些赌场不支持刷卡,有些对金额有限制或者后面筹码不支持换现金只能原路退回信用卡。
5.现金携带
中国目前对携带现金出境规定为:人民币20000元或者5000美金以下不需申领携带证,5000-10000美元需向存款商业银行申领外汇携带证,10000美元以上需要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外汇携带证。中国对携带外汇入境的一般管理要求为:超5000美元需向中国海关申报,事实上中国海关对现金入境管制相对宽松,很多不发达国家商人到中国采购,一次带几万或十几万美金进入中国,基本没有盘查。加拿大法律实际对于携带现金也不做限制,唯一的要求就是超10000加币就需要申报,如果资金没有问题,直接如实申报就好。
6.本(支)票托收
这种方式国人较为少见,实际也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一般情况下也开不出来,如果能开出,也就能电汇。当然这种模式对于出境前没有加拿大或其它海外银行账户的人群是有帮助的。另本(支))票托收适用于外汇入境,但使用前应与开户银行联系,确认开户行是否提供这项服务或者在目的国是否有代理行,另外需确认文件是否足够,避免退票。
7.互联网APP
这类互联网APP非常多,中国人最熟悉的就是支付宝,但实际上这些APP走的还是消费的路子,就汇款功能这块,还是走的银行个人外汇额度的通道,对于大额外汇进出并无作用。市面也有几个说能够人民币兑换加币的APP,实际上操作手法还是和国内或国外某些钱庄合作,利用钱庄人民币账号网络,APP开发公司作为担保方,实际走的还是地下钱庄的路子,AP一般有额度限制,而且手续费较其它方法为高。
8.经常项目下渠道
原理和方法同中介公司部分,不同仅在于客户自有渠道,不需借助中介,自己或安排员工操作即可。
9.加密数字货币
操作方法与中介公司模式基本相同,不同点在需要自己去平台注册或寻找交易对象,但也因为缺乏经验,极为容易上当受骗,好处就是资金都从本人账号进出,资金路径较中介公司为短,且费用低很多。
10.取得境外身份后办理移民财产转移。
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身份后,就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但在当前愈发严格的外汇监管下,审核条件越发严格,目前无论转移数额多少,均需提交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而且税务必须合规。
第三部分:人民币跨境流动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分析
I:中国法规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1)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 5 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此等方式操作,都应被认定为”分拆结售汇“。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所以本文上面所列的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去将人民币转移出境或者将外汇分拆入境的都违反此规定。二、依据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境内企业和个人涉及的外汇买卖交易,都必须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如果违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所以说本文中各种途径只要不是自己通过国内银行系统进行的各种操作,都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46条详细规定了各种外汇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只要大家能想到的路子基本上都列进了框框。
三、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月31日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两项法条针对的管理对象主要为:具有上述行为且以其未经营或者牟利的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国内相关中介公司和个人都非常容易被控“非法经营罪”。加拿大从事金钱服务生意只要在政府注册,依据当地监管条例开展业务,是合法的,中国法律和法规对当地企业不适用。
四、《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条例及规章 (此处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央行的反洗钱组成部门,各金融机构在其指导下开张反洗钱工作,所有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发现的各种涉及洗钱的信息都需要上报给反洗钱部门,由反洗钱部门先行调查,如果认为有必要提交公安侦查部门,将由侦查部门负责后续流程。所以国内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了解自己的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为简单的换汇或者资金调度行为被怀疑为帮助洗钱。
五、与加密货币业务较为相关的中国刑事法律条文规定
1、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涉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繁杂,而且很多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所以只能粗谈。
II:加拿大法律
加拿大无外汇管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合法资金出境不做任何限制,但是对于外国资金进入自己的银行体系则相对谨慎,各商业银行合规部门会对进入资金来源和目的做一些必要的审核,只有通过了允许进入开户公司或者个人的账户。
FINTRAC(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作为政府设定的反洗钱机构,要求汇入或者汇出大于10000加币的资金都必须通过系统向其申报,对于外国出入境资金原则上与之相关的法律就是以下两部:
一、2001 年 12 月修订《犯罪所得(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PCMLTFA),该法律的主要目的为:
- 实施具体措施以侦查和阻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 以促进对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调查或起诉,包括
2.1为金融服务提供商和从事容易被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活动的业务、专业或活动的其他人员建立记录保存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2.2要求报告可疑的金融交易以及货币和货币工具的跨境流动以及建立负责处理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机构;
2.3通过向执法人员提供调查和起诉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犯罪所需的信息来应对有组织犯罪构成的威胁,同时确保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来保护相关人员个人信息方面的个人隐私.
3.协助履行加拿大参与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承诺。
二、税务相关法律
- 所得税法 (Income Tax Act)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省有权力而且都制订了所得税法,也就是说加拿大联邦和各省都可以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依据《所得税法》税法,加拿大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 (包括资本利得) 均须纳税,非加拿大居民通常仅需对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纳税,包括加拿大进行经营或就业的收入和处置“加拿大应征税财产”的应税资本利得。尽管各省已经制定省级所得税法,但目前只有阿尔伯塔省和魁北克省实际管理自己的企业所得税,只有魁北克省管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其他省份由联邦政府代其征收税款。
加拿大税法的执行单位单位一般是联邦税务局,各省税法由各省的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部分:可能的风险及减损措施
本文所列方法除第二部分 I项“主体为:大型企业、基金、证券公司”操作具备完全合规条件,其余部分都不可避免的与国内相关法规有所冲突,但大家都会为实际情况所限,有时候不得不做,由此带来的不合规风险也不得不去面对,但是除了不合规风险,目前中国国内和加拿大都存在大量的违法犯罪现象,包括电信诈骗、毒品、网络赌博等等,很多非法资金都希望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洗白,如果不正确操作,也会给大家带来很多意料之外的风险。
- 资金安全的风险
- 很多朋友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通过正规政府持牌机构换汇或者即使持牌也缺乏诚信,导致资金被骗或者灭失。
- 中介方或者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违法,导致换汇人资金冻结。
- 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被关风险
很多朋友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私下换汇后,银行将其账户予以冻结或要求销户,原因就是与高风险国家、地区或者公司与个人资金发生了关联,导致您的账户已经被非法资金污染,开户银行认为您已经高度风险,继续服务将有损于银行的利益,故做出相关决定。这种情况在一些东南亚国家发生的概率非常高,很多华人委托汇款后,国内的银行账户和资金都被冻结,加拿大也有发生类似案例。
III.加大被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
就实际而言,尽管中国外汇管理局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公布相关违规购结汇处罚案例,但实际上真正因为换汇被发现比例是非常小的,多数情况都是因为查处“地下钱庄“”案件时被牵连进来,而“地下钱庄”的被查,又和钱庄涉及帮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密切相关。
- 加大加国反洗钱及税务审计方面的风险。
在加拿大,10000加币以上的资金往来都会被各个报告实体汇报给FINTRAC,同时转给税务局 。同时各报告实体也会根据客户的交易特点及特征决定客户是否有洗钱嫌疑,如果有嫌疑就会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FINTRAC 就有可能对您开展调查。加拿大税务局有可能根据电脑随机抽查,也可能根据纳税人的指标分析,决定对纳税人是否就所得税展开审计。加拿大税务局一般采取净资产评估的方法,这样汇入款项就成为审计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本身汇入资金实际属于不需纳税部分,仅仅为货币兑换后汇款,但可能因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链,而被评估为收入。
II.减损措施:
1.一定不要贪便宜,在交易前充分了解您的被委托方或者交易对手的具体情况,只有真正规范管理,严格遵守KYC标准的中介公司或者交易对象才是好的选择。
2.对国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的使用做出一定的规划处理,尽量使用相对持有资产较小或者行政处罚有难度的企业或者个人账户,同时账户不要保留大额存款。
3.如果可能,尽量与交易后还能提供国内账户收付款人配合服务的中介公司或交易对象交易,这样万一外管局要求提供解释,还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4.要求与中介公司或者交易对象在交易前形成书面合同,同时自己保留好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动证据链,这样就可以合理解释资金来源,证明账户收入为货币兑换行为,不为本企业或个人的收入。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资本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