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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专业术语-以英文字母为序

替代性汇款体系 (Alternative Remittance System; ARS)

地下钱庄或非正规资金移转系统。通常与中东、非洲或亚洲的族群活动相关,且通常涉及正规银行体系以外的跨国价值转移。汇款实体可能是普通商店,销售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存在代理业务关系的商品。该系统通常不存在货币的实际转移,且缺少身份验证与纪录保存方面的正规手续。货币转移采用加密信息(通过便条、快递、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者在线聊天系统发送)的形式,随后再经某种电信方式确认。

国际反洗钱数据库 (Anti-Money Laundering International Database; AMLID)

反洗钱法律规章的集成分析数据库,包括国内法律和国际合作这两大类型的洗钱控制措施以及各个国内联络人和主管机关的信息。国际反洗钱数据库是安全的多语言数据库,为参与跨司法管辖工作执法人员的重要参考工具。

反洗钱制度 (Anti-Money Laundering Program) 

旨在协助机构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制度。在很多司法管辖区中,政府法规要求包括银行、证券交易商和货币服务企业在内的金融机构建立该制度。反洗钱制度至少应包括: 

  1. 书面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 
  2. 指定的反洗钱合规专员; 
  3. 持续的员工培训;以及 
  4. 独立审查制度测试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Program) 

参见“反洗钱制度 (Anti-Money Laundering Program)” 

逮捕令 (Arrest Warrant)

指示执法人员逮捕并拘留某一特定人员,并要求其对所受指控做出答辩或以其他方式出庭的法院命令。

亚太反洗钱工作组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类似的区域性组织,由亚太地区的司法管辖区组成。

 

资产保护 (Asset Protection)

包括重组所持资产在内的流程,旨在减少个人遭索赔时对资产的影响。资产保护亦为税务规划人员使用的术语,用以指称保护资产免受其他司法管辖区课税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资产保护信托 (Asset Protection Trusts; APT)

不可撤销信托的特殊形式,通常在海外创立(设立),主要目的 是保留和保护个人财产不受其债权人追索。资产所有权被转移给指定的受托人。资产保护信托通常用来保护资产且往往为租税中立性。其最终功能是为受益人服务。有些支持者宣称资产保护信托允许外国受托人忽略美国法院命令,发生威胁信托资产安全的法律诉讼时,能将信托轻易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 

 

自动清算中心 (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ACH) 

系指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申请办理代收或代付案件之跨行转账交易,以网络传输或录制媒体等方式,将转账资料分类、结算后再送交清算。自动清算中心的代付功能包括直接储蓄薪酬支付,以及付款予承包人及供应商。自动清算中心的代收功能包括消费者支付保险费、抵押贷款和其他费用。

 

 

银行汇票 (Bank Draft) 

银行汇票是由信誉良好的机构签发的规范性国际金融票据,通常 在见票后即可从签发机构在另一国家开立的账户中进行现金支付,因此易被用于洗钱。 

银行保密规定 (Bank Secrecy) 

指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其禁止银行在未经账户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泄露有关账户或账户存在的信息。该类规定妨碍信息在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者之间的跨国流动。FATF 在 40 项建议中指出,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的保密法律不得阻碍 FATF 建议的执行。 

银行保密法 (Bank Secrecy Act; BSA) 

美国主要的反洗钱监管法规(美国法典第 31 篇第 5311- 5355 条),于 1970 年颁布实施,其最为著名的修正案为 2001 年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该法规定多项措施,其中要求金融机构及许多其他企业实施反洗钱管控措施,包括报告各种金融交易并保存记录的规定。

银行保密法合规制度(Bank Secrecy Act (BSA) Compliance Program) 

总部设在美国的金融机构(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的定义来确定)为控制洗钱及相关金融犯罪而制定和执行的有关制度。该制度最基本的内容架构应包括有:内部政策、程序与控制措施制定;合规专员的指定;持续的员工培训;对制度进行测试的独立审计部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Committee) 

巴塞尔委员会由 G10 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于 1974 年组建,旨在促进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建立健全。委员会秘书处由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指定。该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关于银行客户尽职调查、一体化的客户风险管理、支付信息透明化、跨境电汇支付信息的尽职调查和透明化以及各司法管辖区共享与反恐融资活动有关的金融记录等各个方面的文件。参见 www.bis.org/bcbs. 

批量处理 (Batch Processing) 

将相关交易汇集和传输处理的一种数据处理和数据通信传输程序,通常由同一台电脑和相同应用程式处理。 

不记名形式 (Bearer Form) 

就证券、股权转让证或其他文件而言,不记名形式无需取得其他书面指示即可将指定的投资或储蓄出售、转让、交付或提交给持票人。

不记名可转让票据 (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包括以不记名形式持有、无限制背书、开给收款人或所有权在票据交付时即告转移的可转让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在内的金融票据。

不记名股票 (Bearer Share) 

将公司所有权赋予实际持有不记名股票证书之个人的可转让票据,该股票证书发给“持票人”,不记载个人姓名或机构名称。 

贝纳米账户 (Benami Account) 

也称为代理人账户。贝纳米账户由某一个人或实体代表他人持有,通常与印度次大陆的哈瓦拉地下钱庄体系相关。如果处于某一司法管辖区的个人希望通过哈瓦拉经纪人将资金转到另一司法管辖区,此人可利用贝纳米账户或贝纳米交易来掩饰其真实身份或资金接收方的真实身份。

受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受益所有人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具体取决于以下情况: 

  • 最终拥有或控制某一账户并通过账户进行交易的自然人。 
  • 对法人或法律安排拥有较多所有权或可行使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

受益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具体取决于以下情况:

  • 从交易中获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接收电汇款额或保险赔偿金的一方。
  • 信托关系中,所有的信托(慈善信托或法律允许设立的非慈善信托除外)都必须有受益人,信托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信托关系必须确定信托的最长时限,即“永续期”,这一期限通常可长达 100 年。尽管信托关系必须有最终确定的受益人,但可不指定现存受益人。

以钱换钱 (Bill Stuffing) 

赌场顾客先后将现金塞入多台老虎机中并换取现金提领券,但并不参与赌博活动,然后将现金提领券在赌场柜台兑换现金或支票。 

黑市比索交易 (Black Market Peso Exchange; BMPE) 

黑市比索交易是一种基于交易的复杂洗钱手段。哥伦比亚限制性的货币兑换政策是推动 BMPE 发展的最初因素。为规避这些政策,哥伦比亚企业通过黑市或平行金融市场上的比索经纪人进行交易以逃避政府课税。哥伦比亚毒贩利用这一方法将美国贩毒所得的美金兑换成哥伦比亚比索,并在哥伦比亚境内收款。

持卡人 (Cardholder) 

金融交易卡的发卡对象,或者获得授权使用该卡的其他个人。 

加勒比地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Caribbe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CFATF);

由阿鲁巴、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牙买加这些加勒比国家(地区)组成的类似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区域性组织。

货币兑换处 (Casa de Cambio) 

也称为货币兑换所 (Bureau de Change)、外汇兑换所 (exchange office)。货币兑换处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对洗钱犯罪分子非常具有吸引力,其中包括:货币兑换和零票换整;兑换旅行支票、汇票和私人支票等金融票据;以及电汇服务。 

现金密集型企业 (Cash-Intensive Business) 

客户通常以现金支付其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企业,如餐馆、披萨外卖店、计程车公司、投币贩售机或洗车行。有些洗钱犯罪分子通过经营或利用现金交易型企业,将其非法所得资金与合法经营所得资金进行混合。 

现金抵押贷款 (Cash Collateralized Loans) 

现金抵押贷款是指将现金存款作为抵押物的贷款。而现金存款有时可能位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内。 

现金存款 (Cash Deposits) 

存放在一家金融机构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货币总额。易被用于洗钱的“处置阶段”,犯罪分子可通过在金融机构账户中存入现金这一方式将现金转移至非现金经济体中。

银行本票 (Cashier’s Check) 

一种常见的以现金购买的金融票据。银行本票是金融机构签发的金融票据,可用于洗钱。 

美洲药物滥用管制委员会(西班牙语:Comisión Interamericana para el Control del Abuso de Drogas; CICAD) 

参见“美洲国家组织 ─ 美洲药物滥用管制委员会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Inter-American Drug Abuse Control Commission)”。 

托收账户 (Collection Accounts) 

外国移民在其居住地的一个账户中存入多笔小额现金,托收总额将被转移至其母国的账户,且无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记录。某些亚洲或非洲族群可能会利用托收账户从事洗钱活动。 

调查委托书 (Commission Rogatoire) 

调查委托书亦称为调查委托函 (letters rogatory),是一国中央政府为寻求司法管辖区外的证据而向另一国的中央政府发出的法律或司法协助书面请求。通常而言,该委托书会具体记载请求的性质、请求国国内的相关刑事控诉、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欲寻求的信息。 

集中账户 (Concentration Account) 

又称“综合账户”。清算账户由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主要用于内部管理或银行间交易,无需识别汇出方的个人身份就能进行资金的转账和混合。 

集中风险 (Concentration Risk) 

集中风险主要存在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一栏。惯例上,监管机构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可识别信贷集中风险程度的信息系统,且要求银行限定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集团的借款额度。在负债方面,集中风风险与融资风险有关,特别是大额储户忽然提前提取现金从而影响机构流动性的风险。

保密协议  (Confidentiality)

不向公众或未授权方公开特定的事实、数据和信息。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提交可疑交易或活动报告时需要保密,即申报机构的员工不得告知客户其交易情况已被申报。在另一种情形下,机构违反当地的银行保密法而向执法机关或金融情报机构披露客户信息将会构成对保密规定的违反。 

没收 (Confiscation) 

没收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没收,系指根据相关部门或法院的命令永久剥夺资金或其他资产。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充公或没收将特定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所有权转移后,原则上,在充公或没收时享有特定资金或其他资产利益的个人或实体,丧失被充公或没收资产的所有权利。 

公司组织形式 (Corporate Vehicles) 

可能遭到滥用的各种法律实体包括:私人有限公司和股票未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公众有限公司、信托公司、非营利组织、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私人投资公司。有时很难识别公司组织形式的最终受益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以致公司组织极易被用来洗钱。 

代理银行业务 (Correspondent Banking)

由一家银行(“代理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委托银行”)提供的银行服务。大型国际银行往往同时充当全球成千上万家其他银行的代理银行。委托银行可获得广泛的服务,包括现金管理(如各种货币的利息存款账户)、国际资金电汇、支票清算、通汇账户和外汇兑换等服务。

信用卡 (Credit Cards) 

一种设定信用额度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并可预支现金的塑胶卡片。发卡人在消费完成后向持卡人寄送账单,要求其按信用期限支付账单金额。如果使用犯罪所得资金支付信用卡账单金额,信用卡就成为洗钱的工具。 

犯罪所得 (Criminal Proceeds) 

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的任何财产。

跨境 (Cross Border) 

用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活动,如跨境电汇或跨境携带货币。 

货币 (Currency) 

作为交换媒介而流通的钞票和硬币。 

货币走私 (Currency Smuggling) 

大量现金的非法跨境转移,通常是将现金转入未实施严格银行保密制度、外汇控制措施混乱或缺乏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国家或地区。 

现金交易报告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 CTR) 

记录超过一定金额上限的现金交易报告。如果同一天内多笔现金交易的累积金额超过某一限额,亦可提交现金交易报告。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已规定何时应向政府部门提交现金交易报告。 

保管人 (Custodian) 

负责为他人或机构管理、经营或保管资产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实体。保管人保管资产仅为尽可能降低失窃或遗失的风险,保管机构并不主动操作或处理资产。

保管 (Custody) 

保护和管理客户投资或资产的行为或授权。 

客户尽职调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

就洗钱控管措施而言,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惯例和程序,使金融机构能大致预测客户可能会进行的交易类型。客户尽职调查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识别客户身份,并应设定账户活动的基准,以利辨识不符合正常或预期交易的交易活动。 

 

 

借记卡 (Debit Card) 

允许账户持有人从既有账户中提领资金的银行卡。转账卡可用于偿付债务或购物,并可从网际网络等多种场所中使用。借记卡通常通过刷卡现金返还交易或自动取款机 (ATM) 提现,实现现金流动。 

特定犯罪类型 (Designated Categories of Offense)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活动。各国可依照其国内法律自行决定特定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要素。许多国家或地区并没有具体列明哪些犯罪可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而只是声明所有重罪都可能是洗钱的上游犯罪。 

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下列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应采用特定标准:

  • 赌场(包括网络赌博)。 
  • 房地产经纪商。 
  • 贵金属和宝石经销商。 
  • 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请注意,此类人员是指代表客户准备或开展特定工作的人员。) 
  • 代表其客户准备或执行特定工作的信托和公司服务供应商 

境内转账 (Domestic Transfer) 

汇出方与受益机构位于同一司法管辖区的电子资金转账。因此,境内转账系指完全发生在同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电汇链,即使发出电汇的实际系统位于另一司法管辖区或线上网络。 

 

 

东南非反洗钱工作组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n Anti-Money Laundering Group; ESAAMLG) 

成立于 1999 年,由非洲东部和南部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类似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区域性组织。 

金融情报机构埃格蒙特集团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埃格蒙特集团由多个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组成,各成员定期举行会晤,以期寻找促进金融情报机构自身发展和相互间协作的方式,尤其是在信息交换、培训和经验交流方面的协作。该集团的宗旨是为各国金融情报机构提供交流平台,以便促进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作,推动各成员在其国内实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 

电子资金转账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EFT) 

金融机构间的电子化资金转移。美国最常用的两个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是 FedWire(联邦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和 CHIPS(纽约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系统)通常被视为美国第三大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但实际上,它只是在银行间传输汇款指令的国际信息交换系统,本身并非电汇系统。 

电子货币 (Electronic Money; E-Money)

电子现金是指以电子形式储存于网际网络、装置硬盘或塑胶卡片晶片中的一系列货币价值单位。 

增强尽职调查 (Enhanced Due Diligence; EDD) 

增强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为识别和缓解高风险客户所带来的风险,除进行常规客户尽职调查外应采取额外措施。相较于常规或低风险客户,增强尽职调查要求金融机构对高风险客户的性质、业务及账户交易活动进行更深入的了解。金融机构应确保掌握高风险客户的全面的账户情况,并对这类账户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加以监控。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活动工作组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EAG) 

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类区域性组织,2004 年 10 月成立于莫斯科。 

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 EU) 

1992 年,欧洲共同体于马斯特里赫特通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 年,该条约正式生效,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正式诞生。欧盟主要由欧洲国家组成,是一个政治经济联盟。成员国组建了三个共同机构,即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并将各自的部分主权委托给三个机构。出现涉及集体利益的具体问题时,成员国以民主方式从欧洲整体层面作出决策。因此,欧盟各成员国间的人员、商品、服务以及资金可自由流动。 

欧盟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指令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欧盟于 1991 年 6 月通过了这一指令,并分别于 1997、2005、2015和2018年对其进行修订。该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和管理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风险。 该指令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还适用于广泛的实体,包括会计师,公证人,信托公司,不动产经纪商,税务顾问,艺术品经销商,虚拟货币交易所和游戏服务。 成员国必须在多个领域实施指令标准,尤其是与客户尽职调查,新出现的风险以及违规时承担的后果有关的指令标准。 

欧洲刑警组织 (Europol) 

欧洲刑警组织是欧盟的执法机关,主要使命是协助欧盟为其公民打造更加安全的欧洲。在反洗钱领域,欧洲刑警组织藉由欧洲刑警组织联络官 (ELO) 及其分析员不仅支援欧盟成员国的执法机关的运作和分析,并提供先进的数据库和沟通管道。 

书面信托 (Express Trust) 

通常以书面信托契约等文件形式,由信托人创建的信托关系。一些信托公司的设立并非信托人特定意图或决定的结果(例如,为处置未申报财产,根据法律要求设立的推定信托),而书面信托不同于此类信托公司。 

引渡  (Extradition)

司法管辖区依据记载此类交换条件的协议向另一司法管辖区交出被控诉或被判刑之人。 

域外管辖权/域外效力  (Extraterritorial Reach)

一国政策和法律的效力延伸及于他国的公民和机构。反洗钱法的禁令和制裁可能延伸至其他司法管辖区,具体视各司法管辖区而定。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1989 年由七个工业化国家为推进国内和全球性反洗钱措施的制定而组建的机构,是全球范围内反洗钱标准和反恐融资活动措施的国际政策制定机构。但其建议并不具法律效力。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包括 35 个国家和 2 个国际组织。2012 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大幅修订了 40 + 9 项建议并将其缩减为 40 项建议。该组织发布年度洗钱类型报告,列述当前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发展趋势和方法。参见 www.fatf-gafi.org.。 

拉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Latin America; GAFILAT) 

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类似的拉丁美洲区域性组织,成立于 2000 年。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类区域性组织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Style Regional Body; FSRB) 

该组织具有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类似的形式和职能,但其工作主要针对特定地区。该组织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共同构筑成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相关的全球网络。

金融情报机构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 

负责接收和分析金融信息并向主管当局披露可疑交易的中央国家机关。 

没收 (Forfeiture)

因法律诉讼而产生的财产或资产非自愿损失。没收的原因通常是财产所有权人未能遵守法律,或该财产与某类刑事犯罪活动相关。 

冻结 (Freeze) 

阻止或限制资产或银行账户的交换、提取、清偿或使用。与没收不同的是,在冻结期间,被冻结财产、设备、资金或其他资产仍属对其享有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并可由第三方继续管理。为防止资产流失,法院可能会冻结前述资产。

前台公司 (Front Company) 

由另一个机构成立并控制的公司。犯罪分子利用前台公司洗钱,致使非法所得享有表面的合法性。前台公司可利用大量非法资金来补贴其产品与服务,从而使其产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制造成本。

南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西班牙语:Grupo de Acción Financiera de Sudamérica; GAFISUD) 

参见“拉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Latin America)”。 

守门人 (Gatekeepers) 

协助涉及资金流动交易的律师、公证人、会计师、投资顾问、信托与公司服务供应商等,该等被视为在识别、防范和报告洗钱活动中具有特殊任务的专业人员。有些国家和地区要求守门人从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同的客户尽职调查。 

让与人 (Grantor) 

转让财产或资产的产权或所有权的一方。就信托而言,让与人通常指信托的设立者或资助者。 

海湾合作委员会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 

海湾合作委员会成立于 1981 年,旨在促进成员国在经济和工业领域的合作。成员国包括科威特、巴林、卡达、沙乌地阿拉伯、阿曼和阿联酋。海湾合作委员会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但其成员国并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 

 

目前无术语

明知故犯 (Knowledge) 

进行禁止行为的心理状态。2012 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40 项建议第 3 项的解释性说明指出,各国应确保:证明洗钱犯罪所需的意图和认识应该与《维也纳公约》和《巴勒莫公约》所设定的标准一致,包括可从客观事实情况推测此等心理状态。反洗钱法律对“明知”的定义因国家而异。在某些情况下,“明知”可认为包括有意忽视;即“故意避免认知事实”,有些法院采取同一见解。 

了解您的客户 (Know Your Customer; KYC) 

用以确定客户真实身份及其“正常和预期”活动类型并侦测特定客户的“异常”活动的反洗钱控制政策和程序。 

了解您的员工 (Know Your Employee; KYE) 

用以更了解机构员工以便侦测利益冲突、洗钱活动、过往犯罪活动以及可疑活动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 

离析 (Layering)

离析阶段是典型的洗钱三步流程中的第二阶段,位于处置和融合之间。这一阶段通过建立层次复杂的金融交易来掩饰审计线索并隐匿身份,从而使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离。 

法律风险 (Legal Risk) 

根据 2001 年巴塞尔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白皮书的定义,法律风险是指因诉讼、不利判决或无法执行的合约而干扰或危害金融机构的可能性。此外,银行可能受到政府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银行的诉讼案件可能对机构造成超出诉讼成本的重大影响。如果银行在识别客户身份和了解并管理其洗钱风险时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就无法有效避免此类法律风险。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由银行签发的信贷工具,符合特定条件时保证代表其客户向第三方付款。 

调查委托函 (Letter Rogatory)

参见“调查委托书 (Commission Rogatoire)”

谅解备忘录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 

双方为规范彼此特定事项上的关系,达成一系列原则的协议。谅解备忘录通常被各国用来管理国际资产没收案件中的资产共享事宜或者确定各自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金融情报机构肩负着以下职责:不间断的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与警方和海关保持密切联系,调查期间在内部非正式地共享信息,这些通常都是以谅解备忘录的形式进行。 

中东与北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MENAFATF) 

中东和北非地区于 2004 年建立的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类似的机构。

金融票据 (Monetary Instruments) 

旅行支票、包括个人支票和商业支票在内的可流转票据、正式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期票、汇票、不记名证券或股票。金融票据与货币被绝大多数国家纳入反洗钱法规的管辖范围,金融机构必须就涉及金融票据的客户活动提交报告并保存相关记录。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对非法所得财产或资金的存在、来源、移动、目的地或非法使用 进行隐藏或掩饰以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洗钱通常包含三个阶段:将资金注入金融系统,通过离析交易掩饰资金来源、所有权和所在地,并以表面合法的持有形式使资金融入社会。在将洗钱认定为犯罪的国家或地区中,各国/地区对洗钱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洗钱报告专员 (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MLRO) 

多项国际规则中使用的术语,指负责监督公司反洗钱活动和制度的人员,并负责向国内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报告专员是实施反洗钱策略和政策的关键人员。 

汇票 (Money Order) 

通常以小额现金 (一般低于 500 欧元/美元) 购买的金融票据。汇票通常被无支票账户者用以支付帐单,或在卖方不接受个人支票的情况下支付采购金额。由于汇票代表从签发机构而非个人账户提领金钱的票据,所以可能被用于洗钱。 

货币服务企业 (Money Services Business; MSB) 

开展下列活动且超过适用监管限额的个人(自然人或法人),在此情况下,这个人通常被视为须遵守反洗钱规定的金融机构: 

  • 外汇交易 
  • 支票兑现 
  • 签发或出售旅行支票或汇票 
  • 提供或出售预付产品 
  • 汇款转账 

资金转账服务或价值转移服务 (Money Transfer Service / Value Transfer Service) 

使用通讯、讯息、转账或资金/价值转移服务所属的清算网络,在一地接收现金、支票或其他可储值的金融票据,并在另一地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向受益人支付的金融服务。服务提供的交易可能涉及一个或多个中介以及第三方最终支付。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可由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正式通过受监管的金融系统(如银行账户)提供,也可非正式地通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监管系统外的商业实体提供。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非正规体系被称为替代性汇款服务处或地下(或平行)银行业务体系。 

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 (MONEYVAL) 

即“欧洲委员会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前身为 PC-R-EV 的欧洲委员会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于 1997 年由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成立,其职能是对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中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国的反洗钱措施开展自评和互评。欧洲委员会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是欧洲委员会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 (CDPC) 的附属机构。 

监控  (Monitoring)

机构反洗钱制度的要件,用以审查客户活动中异常或可疑模式、趋势或与不符合正常模式的交易。机构通常使用软体根据客户的“正常和预期”标准评估客户活动,以监控交易。 

司法互助协定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 MLAT) 

各国之间的协定,允许各国在法律程序上相互协助,以及取得各国公、私部门的文件、证人和其他法律和司法资源,用于官方调查和起诉。 

 

 

  •  

 

连环代理 (Nesting) 

委托银行通过其委托的代理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下游代理服务的做法。代理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此类服务时,未对其进行尽职调查。代理银行在为委托银行的客户提供代理银行服务时须遵守一个常规要求,即对该委托银行的反洗钱制度进行增强尽职调查,以便充分规避其“客户的客户”的交易风险。 

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与特定国家的政府没有直接关联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并拥有多种人道主义职能,其中包括:向政府传达公民诉求、倡导特定目的及提升政治参与度。有些国家针对非政府组织的反洗钱法规仍然存在漏洞,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的同情者可能利用这些漏洞秘密转移资金。

非营利组织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根据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拥有多种存在形式,包括协会、基金会、筹资委员会、社区服务组织、公益社团、有限公司和公共慈善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已为当局提供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有助于对那些为慈善、宗教、文化、教育、社会或友好目的而筹集或提供资金的组织提供保护,使其不被恐怖融资活动者所利用或滥用。 

 

离岸 (Offshore) 

从字面上看,即某人的祖国之外。如果某人住在欧洲,美国即属“离岸”。洗钱专用词汇中,此术语特指因低税率甚至零税率或严格的银行保密规定而有利于外国投资的司法管辖区。 

离岸银行业务许可证 (Offshore Banking License) 

离岸银行的开业执照,但条件是不得与当地居民或使用当地货币进行业务往来。 

离岸金融中心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OFC) 

各类机构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鼓励银行、贸易公司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实体实际或法律上设立于某一司法管辖区,但限制其在该司法管辖区外的“离岸”地区从事业务(参见离岸 (Offshore))。离岸金融中心历来位于与美国和欧洲的主要金融中心较近的加勒比海或地中海诸岛。

经营风险  (Operational Risk)

因内部流程、人员或系统的不足或失败,或因外部事件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营损失风险。若大众认为银行无法有效管理其经营风险,可能妨碍或危害银行的日常业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协助政府解决全球经济发展问题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秘书处设在位于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 

美洲药物滥用管制委员会(西班牙文:Comisión Interamericana para el Control del Abuso de Drogas; CICAD) 

美洲药物滥用管制委员会发布多项反洗钱建议,其中包括 1992 年发布美洲国家组织 (OAS) 示范条例修正案。 

汇出方 (Originator) 

账户持有人或无账户而指示金融机构进行电汇转账的自然人或法人。 

通汇账户 (Payable Through Account) 

外国金融机构在某一储蓄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该外国金融机构的客户可以直接通过该交易账户或通过其子账户从事银行业务与交易,该外国金融机构的客户如同直接控管账户资金。这类账户将为开户的储蓄机构带来风险,因为很难针对使用该支付过渡账户进行交易的外国机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实体经营 (Physical Presence) 

机构在其保存营业纪录及接受监管的国家中,拥有实体位置并从事有意义的经营管理。仅存在当地代理人或低阶员工则不构成实体经营。 

处置  (Placement)

洗钱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对非法活动所得进行实际处置。

政治公众人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 

根据 FATF 于 2012 年修订的 40 项建议,政治公众人物是指在某个国家被赋予重要公共职能的人物,如国家元首、资深政治家、高级政府官员、司法或军事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或重要政党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关系密切人员。政治公众人物不包括上述类别中的中阶人员。不同国家的法规对政治公众人物有不同的定义,可能包括本国人士和外籍人士。 

庞氏骗局 (Ponzi Scheme) 

以查尔斯·庞氏 (Charles Ponzi) 命名的洗钱手段。庞氏是义大裔的移民,设计骗局从 4 万人手中骗得 1,500 万美元,因而在美国被判 10 年监禁。尔后,挪用新投资人资金来清偿先前投资人的敛财手段,遂以他的名字作为代名词。庞氏骗局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虚假投资计划,承诺异常高额的报酬率以引诱投资人参与投资。骗局的操控者使用新投资人的资金清偿先前投资人,直至骗局无以为继被自身重量压垮,或发起人卷走剩余资金逃得无影无踪。 

上游犯罪 (Predicate Crimes) 

指“特定非法活动”,若涉及此类交易,其所得可能被指控洗钱。多数反洗钱法律都对此类潜在的犯罪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或罗列出清单。上游犯罪有时被定义为重罪或“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罪行”。 

私人银行业务 (Private Banking) 

金融机构中为富人提供高端服务的部门。私人银行业务交易的特征:保密、复杂的收益所有权安排、离岸投资工具、避税及信用扩张服务等。 

私人投资公司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PIC) 

私人投资公司又称个人投资公司,通常是在具有严格保密法律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建立,旨于保护所有权人隐私的公司。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国际商业公司或豁免公司亦属于私人投资公司。 

金字塔骗局 (Pyramid scheme) 

参见庞氏骗局 (Ponzi scheme)。 

目前尚无术语。

危险信号 (Red Flag) 

令人注意潜在可疑情形、交易或活动的警示信号。 

监管机构 (Regulatory Agency) 

负责监督并管理一类或多类金融机构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通常拥有发布规章、执行检查、实施罚款和处罚和限制活动的权力,有时还能吊销其司法管辖区内机构的执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在洗钱以及其他金融犯罪的防范和侦测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大多数监管机构主要监管着国内机构,但有部分监管机构亦有权限监管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与业务。 

汇款服务 (Remittance Services) 

汇款服务亦称转账 (giro houses 或 casas de cambio),是收取现金或其他资金并将其通过银行系统转入另一个账户的业务类型。该账户由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关联公司持有,最终收款人可在该管辖区提取资金。 

声誉风险 (Reputational Risk) 

针对某金融机构业务商业惯例及相关活动的负面新闻(不管准确与否)导致公众对该机构的诚信失去信心的潜在可能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成为客户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或受害者,因此特别容易受到声誉风险的影响。此类机构得藉由“了解您的客户”和“了解您的员工”制度保护自己。 

委托银行  (Respondent Bank)

为另一家金融机构建立、维持、经营或管理通汇账户的银行。

风险为本的方法  (Risk-Based Approach)

为提高反洗钱的有效性,评估不同类型企业、客户、账户和交易相关各式风险的方法。 

 

 

 

 

安全港 (Safe Harbor) 

对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的董事、主管和员工提供的法律保护。若他们出于善意向金融调查单位报告可疑情况,即使未明确知悉潜在犯罪活动,亦不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活动,安全港均将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免于承担因违反合约或任何法律、法规和行政禁令关于限制揭露信息规定而引起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扣押 (Seize) 

主管机关或法院根据资产冻结机制发起的禁止转换、处置或转移资金或其他资产的行动。然而,不同于冻结,扣押允许主管机关控管特定资金和其他资产。尽管主管机关通常会占有、监督或管理被扣押的资产,但被扣押的资产仍属扣押时持有其利益的个人或实体。 

高级外国政要 (Senior Foreign Political Figure) 

用于形容“政治公众人物”的美国术语。参见 政治公众人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信托人 (Settlors) 

通过信托契约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个人或公司。虽然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的投资及分配方面拥有一定的自行决定权,但契约可附带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件,明确信托人希望的财产处理方式。 

空壳银行  (Shell Bank)

仅在名义上存在的银行,在其成立或经营许可国并无实体经营,且不隶属于任何接受全面有效监管的金融服务集团。 

拆分洗钱法 (Smurfing) 

一种常用的洗钱方法,该方法利用多人和/或多项交易存储现金、购买金融票据或银行汇票,但其额度都不超过需要报告的限额。受雇开展此类交易的个人被称为“拆分洗钱人员 (smurfs)”。参见 拆分交易 (Structuring)。 

卧底行动 (Sting Operation) 

一种调查策略,即便衣人员伪装成罪犯,通过“前台”企业等方式赢得疑似或已知罪犯的信任,以便收集信息并获取犯罪行为的证据。在洗钱和其他案件中,此类行动是识别犯罪分子、渗入犯罪集团内部以及识别不法财产的有效手段。 

拆分交易  (Structuring)

将现金存款或取款分成若干较小金额或购买金融票据,使其低于申报限额的非法活动。该做法可能将大笔现金分拆为小笔现金及分两次或多次进行存款或取款,使其总额与原先数额一致。洗钱犯罪分子运用拆分交易来防止金融机构提交报告。订有强制现金交易报告规定的司法管辖区内常见此手段。参见“拆分洗钱法 (Smurfing)”。 

作证传票 (Subpoena) 

法院签发的法律程序,强制证人出席司法诉讼,有时要求证人提供特定文件。本术语可指强制证人采取行动的法律程序或实际文件。 

可疑活动 (Suspicious Activity) 

可能与洗钱、其他犯罪或恐怖融资活动相关的异常或可疑的客户行为或活动。也可指与客户的已知合法业务、个人活动或此类企业或账户的正常活动不匹配的交易。 

可疑活动报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参见 可疑交易报告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可疑交易报告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TR) 

包含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进行的解释且由报送机构要求提交的政府报告。很多司法管辖区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向有关政府机构(如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这一报告又被称为“可疑活动报告”或 SAR。

避税天堂 (Tax Haven)

为外国投资人与存款人提供特殊税收奖励或避税机制的国家或地区。 

恐怖融资  (Terrorist Financing)

恐怖分子为进行恐怖活动而融通资金的过程。恐怖活动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来自国家、组织或个人的资金支持;另一种则涉及获利活动,其中包括走私和信用卡诈骗等非法活动。 

证词 (Testimony) 

证人对所知事实的口头陈述,通常经过宣誓。

泄露消息  (Tipping Off)

不当或非法通知嫌疑人其已被列入可疑交易报告,或其正被当局调查或追捕。 

贸易金融 (Trade Finance) 

参见“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透明国际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 

总部设在柏林的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增加政府责任感并遏制国际和国内的贪腐行为。成立于 1993 年,现已在近 100 个国家积极开展活动。该组织每天在其网站上发布“腐败新闻”并提供与 腐败有关的新闻文章和报告的档案。透明国际拥有的“腐败在线研究和信息系统”(CORIS) 可能是全球最为全面的反腐数据库。透明国际布的年度“清廉指数”(CPI) 享誉全球,该指数根据官员的贪腐程度而将各国进行排序;“行贿指数”(BPI) 则根据行贿倾向对主要出口国家进行排序。透明国际的年度《全球腐败报告》将 CPI 和 BPI 结合起来,根据整体腐败水平对各国进行排序。该排序可协助金融机构确定特定司法管辖区的风险情况。

信托 (Trust) 

财产所有人(让与人)、受益人和财产管理人(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安排。基于这一安排,受托人应根据让与人设定的条款出于受益人的利益对资产进行管理。 

受托人 (Trustee) 

可以指领取薪酬的专业人员或公司,也可以指持有信托基金中其自身资产以外的资产的不支薪个人。受托人根据信托人的信托契约对资产进行投资和处置,并须考量信托人的意愿书。

类型 (Typology)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术语,指洗钱方法。 

 

         

最终受益所有人 (UBO) 

参见“受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地下钱庄 (Underground Banking) 

参见“替代性汇款体系 (Alternative Remittance System)”。 

联合国 (United Nations; UN) 

成立于 1945 年,由 51 个创始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旨于通过合作和集体安全来维护世界和平。如今,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已成为联合国的成员国。亦参见维也纳公约 (Vienna Convention)。联合国致力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它倡导的“全球反洗钱计划”(GPML) 是联合国毒品控制与犯罪预防办公室的重要工具。联合国通过全球反洗钱制度,帮助成员国制定反洗钱立法,发展反洗钱犯罪的机制。该计划鼓励制定反洗钱政策,监督和分析相关问题及其应对方式,提高公众对洗钱的认识,并成为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间共同打击洗钱行动的协调者。

联合国安理会第 1373 号决议 (2001)(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373 (2001)) 

联合国安理会于 2001 年通过的决议,要求成员国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行政管理架构等一系列行动来打击恐怖主义。决议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在与资助或支持恐怖活动相关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

异常交易 (Unusual Transaction) 

规避报告要求、与账户交易模式不符或偏离该类账户预期活动类型的交易。 

美国《爱国者法》  (USA PATRIOT Act)

即《2001 年团结和强化美国通过提供适当方法以截断和阻止恐怖主义法》(公法 107-56)。这项具有历史意义的美国法案于 2001 年 10 月 26 日开始实施,对反洗钱领域造成巨大变化,其中包括对《银行保密法》进行的 50 余项修订。该法案第 3 篇,即 2001 年《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活动法》涵盖了大多数与洗钱相关的条款,但并非全部。 

 

价值转移服务 (Value Transfer Service) 

参见“汇款转账服务 (Money Transfer Service)”。 

《维也纳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即 1988 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维也纳公约的签约国承诺将毒品走私以及相关洗钱活动犯罪化,并颁布没收走私毒品非法所得的措施。公约第 3 条对洗钱的完整定义已成为后续全国立法的基础。 

虚拟货币 (Virtual Currency) 

虚拟货币是数字领域的交换媒介,通常可兑换为法定货币(如政府发行的货币)或用于替代真实货币。

有意忽视 (Willful Blindness) 

美国在处理洗钱案件时适用的法律原则,法院将其定义为“有意回避明知的事实”或“故意放任”。这些法院认定,有意忽视即等同于切实明知资金的非法来源或洗钱交易中客户的意图。

电汇 (Wire Transfer) 

金融机构之间代表己方或其客户进行的资金电子化转移。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反洗钱工作中,将电汇视为必须监管的金融工具。

沃尔夫斯堡集团  (Wolfsberg Group)

全球金融机构协会沃尔夫斯堡集团以其在瑞士召开首次工作研讨会时的沃尔夫斯堡城堡命名,成员包括西班牙国际银行、美国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瑞士信贷集团、德意志银行、高盛、汇丰银行、摩根大通、法国兴业银行、渣打银行以及瑞银集团。2000 年,成员机构与透明国际和全球专家针对国际私人银行共同制定全球反洗钱指南。此后,该集团还发布了多份与代理银行业务和恐怖融资活动等问题相关的指南。 

世界银行 (World Bank) 

世界银行是发展中国家获得金融和技术援助的重要来源。世界银行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银行,它由 184 个成员国所共同拥有的两大独特开发机构组成,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BRD) 和国际开发协会 (IDA)。这两个组织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和补助金。2002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发起了一个为期 12 个月的试点项目,对各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活动的措施进行评估。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共同制定了一套基于 FATF 40 项建议进行评估的通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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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ore, ultrices morbi accusamus eos quos natus justo totam, quidem.

Project Two

Tempore, ultrices morbi accusamus eos quos natus justo totam, quid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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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ore, ultrices morbi accusamus eos quos natus justo totam, quidem.